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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来源: 添加时间: 2023-11-13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应注明增减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需报经基建处负责人审阅,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过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费用超过1万元的签证由基建处分管负责人审批,3-5万元的签证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签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分管负责人、综合管理科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沟通,反复论证,避免信息不畅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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