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水暖电等综合配套)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设备工程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造价、进度和质量有序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处组织使用、管理部门召开论证会,听取使用、管理部门需求意见,汇总相关技术参数并形成设计需求方案。
第二条 基建处组织使用、管理部门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对接,进一步完善技术参数和需求方案,由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初步设计。
第三条 基建处会同设计单位及使用、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初步设计内容进行确认,由设计单位出正式施工图,然后召开施工图确认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使用、管理部门签字确认。
第四条 基建处协同监理、审计单位监督管理施工过程,确保按图施工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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