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施工图纸标注无误,说明准确,可以计算工作量进行决、结算工程价款的,一律不得变更签证工程量。
第二条 必须严格区分只作为技术资料与既作为技术资料又作为计算工作量的依据或只作为计算工作量依据是三种签证,并在签证时注明。
第三条 凡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造价是施工图预算加包干费的,除了结构变化、面积增减、标准升降、签证作为结算依据外,零星变动只作为技术资料。
第四条 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工地现场甲方施工员会同乙方工长一起测定,必要时应附测定的简图,注明尺寸及计算公式,甲方、乙方及监理三方各一人共同签字,经基建处分管负责人审签,并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审计部门审计,作为结算依据。零星工程、道路、挡土墙、暖气沟等均按此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签证应在工程量发生时,即刻现场签证为准;事后的回顾及补签要严格控制;若因补签发生争执,不予结算。
第六条 签证人应主动配合预算人员搞好工程决算工作,对于签证中不明确或有误之处,要负责搞清或纠正。
第七条 签证单一式四份,主管工程的施工员、施工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凡是需要开工而无设计图纸的工程,需经基建处分管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开工。若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决算。
第九条 凡涉及决、结算工程使用签证,基建处需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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