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审议机构;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五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国资处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校园建设规划应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七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须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报教代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学校编制的校园规划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的校园规划,由学校依照《城市规划法》报大连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学校根据批准的事业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校园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立项申请由各使用单位配合基建处提出。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通过。建设项目学校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遴选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教育厅申请立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报教育厅申请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据批复执行。
第四章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依据批复由基建处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并组织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规定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消防、人防审查,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手续,取得相应批复。学校在当年的预算中对确定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安排相应经费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对设计图纸的深度、建筑功能实现程度、建设功能进行审查评估。
第五章招标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招标。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处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签订须经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须在当地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基建市政费用四类合同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上述四类合同的审查、签订、备案、履行及有关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由基建处负责,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文件,严格执行“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全面组织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质量认证和进场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八章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及学校提出的功能改变、结构安全、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由基建处提出,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同时报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审核并下发签证单。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保修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到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出具交付清单和竣工图(电子版),将工程实体移交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各使用部门进行分项移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在接受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取得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工程的后期保修由基建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使用单位从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工程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受理维修申请,并督促施工单位维修。质保期内保修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章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其中基建处负责结算的初步审核,审计部门负责结算的最终审计,审计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支付最终依据。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依据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达到市主管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审查。校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校内保管。
第四十条 工程档案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章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把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辽宁省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不得结算。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建设计划公开、资金来源公开、招标过程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质量监督管理公开、资金使用公开、竣工验收公开、审计结果公开。对项目负责人、勘察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随时将项目申报资料及批复文件公开,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受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建处所有。
2022年4月1日